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07-0017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秘工作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7]113号 |
| 成文日期 | 2007-05-1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见内政发〔2004〕48号文件)第26条“在我区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中的“民用航空企业”包括民航机场。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